福州市仓山区印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福州市仓山区印刷行业协会。本协会英文译名: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of Printing of Cangshan District, Fuzhou Municipality英文缩写 PAPCDFM。(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仓山区印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并依法审批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教育、引导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 发挥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本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仓山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扶持、引导印刷企业的发展。
(二) 教育并组织企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积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三)维护企业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咨询与服务。
(四)组织企业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的经验,协助对企业生产经营指导。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本会健康的文体活动,促进企业文化的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志愿要求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享受协会的福利;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理事会成员,有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权;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信守行业道德热心为消费者服务;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员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本协会注册资金来源:
福州鸿胜彩盒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出资壹万元
福建省东升印刷厂 出资伍仟元
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 出资伍仟元
利达(福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出资伍仟元
福州福利纸箱厂 出资伍仟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原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30日本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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